钢管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分批验收,每批钢管应是同规格、同炉号、同热处理条件。管子的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:产品标准号、钢的牌号、炉批号、交货状态、质量(或根数)和件数、品种名称、规格及质量等级、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各项检查结果(包括参考性指标)、技术监督部门的印记等。
当钢管的外径大于或等于36mm时,应有印记,印记应包括钢的牌号、产品规格、产品标准号和供方印记或注册商标。合金钢管应在钢的牌号后印有炉号、批号。输送剧毒、可燃介质的管子,使用前应按设计要求核对管子的规格、数量和印记。输送低压流体用的焊接钢管和镀锌钢管等,可不在每根钢管上打印记,但应有标牌。当钢管的外径小于36mm,且成捆供货时,应有标牌,标明供方印记或注册商标、钢的牌号、炉号(产品标准未规定的按炉号交货者除外)、批号、合同号、产品规格、产品标准号、质量或根数、制造日期和供方监督部门的印记。
若到货管子的钢号、炉号与证明书不符或对特性数据有异议,供货方应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校验或追溯到产品制造单位。异议未结束前,该批管子不得使用。
有晶间腐蚀要求的材料,产品质量证明书应注明晶间腐蚀试验结果,否则应按GB/T 4334.1~6和GB/T 17897-1999、GB/T 17898-1999、GB/T17899-1999中的有关规定,进行补项试验。
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验收的标准依据和内容
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验收的依据主要是有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(即具有法律功能的协议)而定,因此,验收工作的进行根据以下文件:
由供货合同来规定所供高压锅炉管总的数量,质量要求及供货日期。
供需双方如无特殊协议规定,对高压锅炉管的技术要求,一般均按国标或部标规定的质量指标进行验收。
供方提供的发货单,计量单,装箱单,产品合格证,化验单,技术鉴定单,图纸及其他有关凭证。这类证件提供了该批高压锅炉管的具体数量,质量内容,其中有的证件随高压锅炉管一起包装,有的证件直接邮寄传递。
依据前述三类文件,对高压锅炉管应做以下三方面的验收工作。